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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产业转移项目信息奖励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0   浏览次数: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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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精神,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有效产业转移项目信息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精神,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有效产业转移项目信息,为市中区推荐好项目、大项目,推动市中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效产业转移项目信息要素:
   (一)项目资本金(非财政性资金)来源于本行政区外;

   (二)项目投资方决策层来我区实地考察;

   (三)市中区各有关部门从未接触、从未实施跟踪。

    第三条    有效产业转移项目信息类型:生产型企业或知名商贸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为市中区提供有效产业转移项目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奖励的对象以及有信息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五条    信息提供人应在项目投资各方及区招商局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考察中起到明显作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内江市中区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登记备案,并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相关信息:(1)投资产业类型;(2)投资主体(域外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3)投资意向和计划(投资额、规模、布局);(4)投资要求(需当地政府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5)联系方式。

   (二)协助招商部门联络企业决策层人员来我区考察、洽谈项目。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提供生产型投资信息,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奖励1500元/条;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3000元/条;

   (二)提供知名商贸企业投资信息,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营业面积不低于4000M2的奖励1500元/条;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营业面积超过5000M2的奖励3000元/条。

    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七条    兑现奖励程序:

   (一)登记备案。信息提供者以书面形式向区招商局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之项目信息。

   (二)书面申请。当年12月30日之前提出。

   (三)兑现奖励。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目标办审核通过,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四)以下情况不予奖励:(1)不登记备案;(2)不申请或逾期申请;(3)审核未通过。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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