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
二、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两类纳税人减除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三、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四、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如下: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如下: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时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