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内江网 » 政务 » 政策法规 » 正文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6   浏览次数:1945
0
核心提示:一、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 二、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两类

    一、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

    二、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两类纳税人减除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三、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到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四、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如下: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如下: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时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内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11
Copyright www.nj.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